交通运输部今日公开发布关于调整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2021年第73号)。此次发布的深水岸线新标准,较2004年发布的港口深水岸线标准,沿海和内河均有较大提升。
根据新标准,沿海港口深水岸线是指适宜建设各类型10万吨级及以上泊位的沿海港口岸线,其中长江南京长江大桥以下(江苏段)为适宜建设各类型5万吨级及以上泊位的港口岸线;内河港口深水岸线是指适宜建设各类型3千吨级及以上泊位的内河港口岸线。
据微港口了解,原标准是沿海“万吨级及以上泊位”,内河是“千吨级及以上泊位”,新标准提升到沿海“10万吨级及以上泊位(长江南京长江大桥以下江苏段为“5万吨级及以上泊位”)”,内河“3千吨级及以上泊位”,无论是沿海还是内河港口深水岸线标准,均有较大变化。
根据原交通部2004年第5号公告发布的港口深水岸线标准是,沿海港口深水岸线是指适宜建设各类型万吨级及以上泊位的沿海港口岸线(含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内河港口深水岸线是指适宜建设千吨级及以上泊位的内河港口岸线(含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相关文件:
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
港口深水岸线是指适宜建设一定吨级以上泊位的港口岸线(含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下同),按照所在水域分为沿海港口深水岸线和内河港口深水岸线,分别制定标准。经研究,对原交通部2004年第5号公告发布的港口深水岸线标准进行调整。
一、沿海港口深水岸线
(一)沿海港口岸线的范围。
沿海港口岸线的范围是指沿海、长江南京长江大桥以下、珠江黄埔以下河段及各入海口门、其他主要入海河流感潮河段等水域内的港口岸线。
(二)沿海港口深水岸线的标准。
沿海港口深水岸线是指适宜建设各类型10万吨级及以上泊位的沿海港口岸线,其中长江南京长江大桥以下(江苏段)为适宜建设各类型5万吨级及以上泊位的港口岸线。
二、内河港口深水岸线
(一)内河港口岸线的范围。
内河港口岸线是指除沿海港口岸线以外的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内的港口岸线。
(二)内河港口深水岸线的标准。
内河港口深水岸线是指适宜建设各类型3千吨级及以上泊位的内河港口岸线。
特此公告。
交通运输部
2021年11月30日
分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中国远洋海运、招商局、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部管各社团,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