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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一批商用车行业新规将实施!
2021-09-30 来源:第一商用车网

“全面国六”正式实施三个月以后,又有部分地区国五车延迟上牌政策到期了。除了卡友最关心的“上牌”,2021年的最后3个月,商用车行业还有一大波影响行业的新规、新政即将实施。

天津、山东两地国五延迟上牌政策9月底到期

在今年7月1日“全面国六”实施之前,为了满足各地经销商国五库存压力,多地先后发布国五延迟上牌的政策,且规定了3-6个月的截止日期。其中,天津和山东地区将在9月30日到期,换言之,山东、天津两地10月份上牌的重型车(总质量3.5吨以上)需要达到国六排放标准。

2020年12月30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实施第六阶段重型汽车大气污染排放标准的通告。在办理注册登记业务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对于国五柴油车给予延迟上牌期限,即在2021年7月1日(不含)前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可于2021年10月1日(不含)前注册登记。

2021年3月23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山东省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的公告》,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新生产重型柴油车应符合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对不符合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要求的重型柴油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新车注册登记。2021年7月1日前已经销售并且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但尚未办理注册登记的,办理注册登记可延期至2021年9月30日,逾期不予办理。国家要求和鼓励淘汰的外省转入重型柴油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迁入手续。

“蓝牌新规”征求意见时限已过 10月或正式颁布

8月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公安部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为使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合规化,工信部、公安部在《征求意见稿》中给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车企根据此规范进行车辆整改,销售最新合规车辆。据悉,该《征求意见稿》的公示时间已于9月4日结束,据此推测新法规或于10月份正式颁布。

值得一提的是,相对蓝牌轻卡“排量不大于2.5L”有到明年3月31日截止的过渡期,对于蓝牌轻客产品同样会引发行业震荡。新规中,对小微型载客汽车“设有二排、三排及以上座椅的车辆长度应小于等于5500mm”这一安全技术规范并没有设置过渡期,由此推测,新规实施之日起,车身长度大于5.5米的轻客产品将无法上“蓝牌”。

五部门发布 汽车数据安全新规10月1日起施行

8月16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规定》旨在规范汽车数据处理活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汽车数据合理开发利用。

《规定》明确,汽车数据处理者应当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责任,充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开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汽车数据处理者应当通过显著方式告知个人相关信息,取得个人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处理敏感个人信息,汽车数据处理者还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满足限定处理目的、提示收集状态、终止收集等具体要求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等其他要求。汽车数据处理者具有增强行车安全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方可收集指纹、声纹、人脸、心律等生物识别特征信息。

《规定》强调,汽车数据处理者开展重要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遵守依法在境内存储的规定,加强重要数据安全保护;落实风险评估报告制度要求,积极防范数据安全风险;落实年度报告制度要求,按时主动报送年度汽车数据安全管理情况。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的,汽车数据处理者应当落实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制度要求,不得超出出境安全评估结论违规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并在年度报告中补充报告相关情况。

《规定》提出,国家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汽车数据安全管理和保障工作,包括开展数据安全评估、数据出境事项抽查核验、智能(网联)汽车网络平台建设等工作。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汽车数据处理者,有关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天然气重卡新国标将出台 设7个月过渡期

9月初,工信部公开征求对《燃气汽车燃气系统的安装要求》等5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的意见。其中,与商用车整车制造业密切相关的新国标,当属《燃气汽车燃气系统的安装要求》。该新国标计划编号为20183272-Q-339,将代替标准GB19239-2013《燃气汽车专用装置的安装要求》和标准GB/T20734-2006《液化天然气车专用装置安装要求》。

近10年来,我国天然气重型商用车发展迅速。目前天然气重型商用车在地域上的分布状况已经遍及全国各地,特别在北方地区,液化天气重型商用车广泛使用,在陕西、山西、宁夏、内蒙、河北等地区的车辆保有量越接近20%,部分运输市场替代了柴油车辆。液化天然气汽车在燃气汽车占比接近90%。然而,GB19239-2013《燃气汽车专用装置的安装要求》的适用范围不包括LNG燃料系统,同时LNG燃料系统适用标准GB/T20734-2006《液化天然气车专用装置安装要求》是在液化天然气汽车没有批量应用前,基于当时的技术路线制定的,早已不能适应液化天然气汽车技术发展要求。因此,修订GB/T20734-2006《液化天然气车专用装置安装要求》势在必行。

本标准建议自2022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对于新申请车辆型式批准的车型,自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对于已获得车辆型式批准的车型,自实施之日起第7个月开始执行。

公安部交管局开展国省道货车超限超载专项整治

9月24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部署全国开展国省道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全力防范减少货车超限超载导致的交通事故。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将通过“源头防范、路面查处、联合惩戒”多维发力,强化对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综合治理。源头防范方面,公安交管部门将积极联合交通运输等部门,对辖区货运企业、装载场站开展检查,督促严格按要求安装出口称重检测设备和视频监控设施并联网运行,从源头上防范超限超载货车出场(站)上路。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提示,超限超载行为会延长车辆制动距离甚至导致制动失灵,严重影响汽车操控性能,大大缩短车辆使用寿命,破坏公路、桥梁等公共设施,极易导致交通事故或加重事故后果。请广大货运企业、装载场站严格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教育、监督货车驾驶人合法合规装载,及时劝阻、纠正超限超载行为;请广大货车驾驶人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为了自身和他人安全,自觉抵制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货运市场秩序。

5月到10月 交通部开展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

4月30日,交通部法制司发布关于印发《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为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快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素质过硬、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廉洁高效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交通运输部决定自2021年5月至10月,在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集中开展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

该《行动方案》提出两个于卡友密切相关的重点整治”。一是重点整治法治观念淡薄,执法不知法、不懂法、不守法的问题;执法基本功不扎实,办案质量不高的问题;滥用行政强制措施和证据登记保存措施的问题;不查实案件事实就随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问题;滥用自由裁量权,执法“一刀切”的问题。二是重点整治以罚代管、一罚了之,重处罚、轻教育,重罚款、轻纠错的问题;受理投诉不及时、超时限办理案件,随意简化案件内部审核流程的问题;办事拖沓、面对矛盾问题相互推诿扯皮等问题。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加氢口》国标10月1日实施

从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官网获悉,《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加氢口》GB/T 26779-2021将于2021年10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并将代替(GB/T-2011)旧国标。据悉,《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加氢口》国标增加了70 MPa加氢口尺寸及耐臭氧老化、耐盐雾腐蚀、耐温度循环和兼容性测试等多项技术条目。

11月1日开始实施《电动汽车换电安全要求》

5月10日,从工信部网站获悉,GB/T 40032-2021《电动汽车换电安全要求》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细节进一步公布,标准在2021年4月30日发布,将于2021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另外该国家标准要求为推荐性标准,而不是强制性标准。标准规定了可换电电动汽车所特有的安全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地方政策

北京:外地车全市域限行,进京证分类11月1日实施

7月27日,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对外省区市机动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公告称,外省、区、市号牌机动车进入本市行政区内道路行驶的,应当办理进京通行证。进入六环路(不含)以内道路和通州区全域范围道路(不含高速公路主路)的,办理“进京通行证(六环内)”,每次有效期最长7天,载客汽车每年每车最多办理12次,其它车辆不限制办理次数。不进入上述区域的,办理“进京通行证(六环外)”,每次有效期7天,不限制办理次数。

黄标车、未达国Ⅳ标准的柴油载货汽车、在本市有不符合相关排放标准记录且未复检合格的车辆、在本市有交通违法未处理的车辆等将不予办理进京通行证。

西宁:10月底前 国三柴油车最高补贴3.6万元

9月22日,西宁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2021年西宁市老旧车辆(柴油货车)鼓励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通知表示,为了改善西宁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西宁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精神,西宁决定对老旧车辆(柴油货车)逐批实施提前淘汰补贴方式,鼓励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逐步淘汰,持续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

通知显示,西宁市2021年老旧车辆(柴油货车)提前淘汰的,按照柴油货车车型分别给予不同补贴,具体标准为:

(一)重型柴油货车每辆补贴36000元;

(二)中型柴油货车每辆补贴22000元;

(三)轻型柴油货车每辆补贴9000元。

2021年老旧车辆(柴油货车)提前淘汰财政补贴政策业务受理期限为:自工作方案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止。

江苏、山东、四川等多地国庆期间危险品高速限行

江苏省

国庆限行:2021年10月1日0时至10月7日24时,江苏省高速公路危化品运输车全路网全时段禁行,部分重要路段、节点实施交通管制政策,相关车辆在假日期间勿进限行路段。

(1)G2京沪高速苏鲁省界至正谊枢纽段三轴(含)以上货车、大件运输 车和危化品车辆限行(应急救援车辆、服务区油品保障车辆等涉及国计民生运输任 务的载货汽车除外);

(2)G2京沪高速新沂至江都段实施车辆限速通行,正常路段限速80公里/小时,占用紧急停靠带施工及借道行驶路段限速 60公里/小时,转换点限速40公里/小时;

(3)G2京沪高速锡澄段江阴北互通双向入口、江阴互通北京方向入口9月30日12时至10月1日 22时临时关闭;

(4)G1522常台高速相城互通至吴中互通实行全天禁货;

(5)G30连霍高速邳州东互通至邳州西互通往安徽方向施工,2021年8月25日至2022年3月 31日五轴(含)以上货车及全部危化品车辆禁止通行;

陕西省

国庆限行:2021年10月1日0时至10月7日24时,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通行。

1. 2021年10月18日 零时至30日24时,陕西省境内禁止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

2.2021年9月13日零时至17日 24时、9月25日零时至 29日24时;10月20日零时至24日24时、27日零时至30日 24时;陕西省境内禁止危险品货物运输车辆通行。

蒙吉辽黑4省

国庆限行:10月1日0时至10月7日24时,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行驶。

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供油供气或其他应急保障类危险品车辆,经申请并批准后可在白天时段就近驶入和驶出。

山东省

国庆限行:2021年10月1日0时--2021年10月8日6时

常规禁行:山东省境内高速公路限行时段调整为每日凌晨0时至6时。在此时间段,山东省境内所有高速公路禁止危化品运输车辆通行。0时前已经驶入的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应当提前从就近收费站驶离,严禁在服务区或收费站广场停留。

广东省

国庆限行:2021年9月30日0时--2021年10月2日24时;2021年10月6日0时--2021年10月7日24时

全年常规:全省高速公路0时至6时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

广西省

国庆限行:2021年9月30日0时--2021年10月2日24时;2021年10月6日0时--2021年10月8日24时

全年常规:自2021年1月1日起--2021年12月31日,在广西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实施0-6时限行措施。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的物质或者物品。

二、限时通行措施内容:

(一)常规时段。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每日0时至6时,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广西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通行。

(二)特殊时段:以下特殊时段,供应自来水生产用的液氯运输车辆,为机场、加油(气)站、运输燃油、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车辆,以及医疗用氧、变性燃料乙醇运输车辆0时至6时禁止通行,其它限行时段可以通行;其余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禁止通行。

湖南省

国庆限行:2021年10月1日0时--2021年10月8日6时

常规限行:每日0时至6时禁止危险物品运输车在湖南省内高速公路通行。

元旦节、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假日期间,全天禁止危险物品运输车在高速公路通行;供应自来水生产用的液氯运输车辆,燃油、天然气运输车辆0时至6时禁止通行,其他时段不受限制。

山西省

国庆限行:2021年10月1日0时--2021年10月8日6时

常规禁行:每晚0时至次日6时,全国公众假日期间,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全省高速公路上行驶。

四川省

2021年9月30日12:00-10月7日24:00,G75兰海高速广南段全线以及G42沪蓉高速南充段,禁止危化品及运输超限超载不可解体的物品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9月30日12:00-10月1日20时、10月6日至10月7日12:00至20时、禁止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车进入高速(不含鲜活车)。

重庆市

9月30日12时至10月7日24时,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高速路行驶。

9月30日12时前已经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需就近驶离高速公路。

确需通过高速公路运输机场航空燃油、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燃油以及涉及民生所需等应急保障类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经向上道口的辖区高速公路支队申请报备后,可在指定时段就近通行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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