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桅杆式起重机
1、桅杆式起重机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设计规范》GB/T3811的规定进行设计,确定其使用范围及工作环境。
2、桅杆式起重机专项方案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并应经专家论证后实施。施工单位必须指定安全技术人员对桅杆式起重机的安装、使用和拆卸进行现场监督和监测。
3、专项方案应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
(2)编制依据;
(3)施工计划;
(4)施工技术参数、工艺流程;
(5)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6)劳动力计划;
(7)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4、桅杆式起重机的卷扬机应符合本规程第4.7节的有关规定。
5、桅杆式起重机的安装和拆卸应划出警戒区,清除周围的障碍物,在专人统一指挥下,应按使用说明书和装拆方案进行。
6、桅杆式起重机的基础应符合专项方案的要求。
7、缆风绳的规格、数量及地锚的拉力、埋设深度等应按照起重机性能经过计算确定,缆风绳与地面的夹角不得大于60°,缆绳与桅杆和地锚的连接应牢固。地锚不得使用膨胀螺栓、定滑轮。
8、缆风绳的架设应避开架空电线。在靠近电线的附近,应设置绝缘材料搭设的护线架。
9、桅杆式起重机安装后应进行试运转,使用前应组织验收。
10、提升重物时,吊钩钢丝绳应垂直,操作应平稳;当重物吊起离开支承面时,应检查并确认各机构工作正常后,继续起吊。
11、在起吊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重物前,应安排专人检查地锚的牢固程度。起吊时,缆风绳应受力均匀,主杆应保持直立状态。
12、作业时,桅杆式起重机的回转钢丝绳应处于拉紧状态。回转装置应有安全制动控制器。
13、桅杆式起重机移动时,应用满足承重要求的枕木排和滚杠垫在底座,并将起重臂收紧处于移动方向的前方。移动时,桅杆不得倾斜,缆风绳的松紧应配合一致。
14、 缆风钢丝绳安全系数不应小于3.5,起升、锚固、吊索钢丝绳安全系数不应小于8。
二、门式、桥式起重机与电动葫芦
1、起重机路基和轨道的铺设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轨道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2、门式起重机的电缆应设有电缆卷筒,配电箱应设置在轨道中部。
3、用滑线供电的起重机应在滑线的两端标有鲜明的颜色,滑线应设置防护装置,防止人员及吊具钢丝绳与滑线意外接触。
4、 轨道应平直,鱼尾板连接螺栓不得松动,轨道和起重机运行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
5、门式、桥式起重机作业前应重点检查下列项目,并应符合相应要求:
(1)机械结构外观应正常,各连接件不得松动;
(2)钢丝绳外表情况应良好,绳卡应牢固;
(3)各安全限位装置应齐全完好。
6、操作室内应垫木板或绝缘板,接通电源后应采用试电笔测试金属结构部分,并应确认无漏电现象;上、下操作室应使用专用扶梯。
7、作业前,应进行空载试运转,检查并确认各机构运转正常,制动可靠,各限位开关灵敏有效。
8、在提升大件时不得用快速,并应拴拉绳防止摆动。
9、吊运易燃、易爆、有害等危险品时,应经安全主管部门批准,并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10、吊运路线不得从人员、设备上面通过;空车行走时,吊钩应离地面2m以上。
11、吊运重物应平稳、慢速,行驶中不得突然变速或倒退。两台起重机同时作业时,应保持5m以上距离。不得用一台起重机顶推另一台起重机。
12、 起重机行走时,两侧驱动轮应保持同步,发现偏移应及时停止作业,调整修理后继续使用。
13、 作业中,人员不得从一台桥式起重机跨越到另一台桥式起重机。
14、 操作人员进入桥架前应切断电源。
15、 门式、桥式起重机的主梁挠度超过规定值时,应修复后使用。
16、 作业后,门式起重机应停放在停机线上,用夹轨器锁紧;桥式起重机应将小车停放在两条轨道中间,吊钩提升到上部位置。吊钩上不得悬挂重物。
17、 作业后,应将控制器拨到零位,切断电源,应关闭并锁好操作室门窗。
18、 电动葫芦使用前应检查机械部分和电气部分,钢丝绳、链条、吊钩、限位器等应完好,电气部分应无漏电,接地装置应良好。
19、 电动葫芦应设缓冲器,轨道两端应设挡板。
20、 第一次吊重物时,应在吊离地面lOOmm时停止上升,检查电动葫芦制动情况,确认完好后再正式作业。露天作业时,电动葫芦应设有防雨棚。
21、电动葫芦起吊时,手不得握在绳索与物体之间,吊物上升时应防止冲顶。
22、电动葫芦吊重物行走时,重物离地不宜超过1.5m高。工作间歇不得将重物悬挂在空中。
23、电动葫芦作业中发生异味、高温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继续使用。
24、使用悬挂电缆电气控制开关时,绝缘应良好,滑动应自如,人站立位置的后方应有2m的空地,并应能正确操作电钮。
25、在起吊中,由于故障造成重物失控下滑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向无人处下放重物。
26、在起吊中不得急速升降。
27、电动葫芦在额定载荷制动时,下滑位移量不应大于80mm。
28、作业完毕后,电动葫芦应停放在指定位置,吊钩升起,并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