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汽车吊进场验收
1.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移动式起重机中有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和铁路起重机,汽车起重机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管理。
2.汽车起重机资料检查包括出厂合格证、定期检验报告(在有效期内)。
3.进场汽车起重机吨位与额定性能表相符,逐项检查,确保整机状况良好。
4.方案准备,起重吊装前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定期检测报告
2 人员准备
1.所有参与吊装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知悉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及对应预防措施。
2.汽车吊司机持有效证件,并熟悉本机状况和性能。
3.信号工持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证,发证机构为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4.组织信号指挥进行统一的理论考试及实操考核。
3 吊钩检查
1.检查吊钩防脱钩装置是否有效,吊钩表面是否有裂纹或被焊接,吊钩磨损或钩身扭转变形是否超标。
2.吊钩禁止补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报废:
(1)表面有裂纹;
(2)挂绳处截面磨损量超过原高度的9%;
(3)钩尾和螺纹部分等危险截面及钩筋有永久性变形;
(4)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5)钩身的扭转角超过9°。
4 重要结构检查
1.卷筒和滑轮应有防止钢丝绳跳出轮槽的装置。
2.钢丝绳在卷筒上,应能按顺序整齐排列。
3.幅度指示器,应保证具有变幅机构的起重机能正确指示吊具所在的幅度。
4.极限位置限制器,必须保证当吊具起升到极限位置时,自动切断起升的动力源。对于液压起升机构,宜给出禁止性报警信号。
幅度指示器
极限位置限制器
5 场地要求
1.作业、停放场地应平坦坚实,应保证场地基础承载力要求。
2.作业时支腿必须完全伸展并插入定位销;操作支腿时,操作人员应能看到每一条支腿;支腿依规定顺序打开,必须完全伸出。一般先伸出后支腿,再伸出前支腿,收支腿时顺序相反;支腿不得靠近基坑边缘,保证安全距离。在硬化路面作业时,支腿必须垫置枕木,且枕木必须水平放置,与地面保持平整;在松软路面时,枕木下应加垫钢板。
3.支腿的液压系统应完整有效,不得漏油。
4.吊车作业半径与高压线保持足够安全距离。现场布置警戒线,跟安拆吊装无关的人员禁止入内,并做好旁站监督。
6 安全装置
1.汽车式起重机安装有水平显示器,应装在支腿操纵台或者司机室操纵者视线之内。
2.汽车式起重机的力矩限制器、起升高度限位器等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
3.汽车式起重机车身显眼位置应装有三色指示灯报警装置,起升载荷在额定载荷的80%以下时绿灯亮,起升载荷在额定载荷的80%~90%时黄灯亮,起升载荷超过额定载荷的90%时红灯亮。
汽车吊水平显示器
汽车吊力矩限制器
汽车吊起升高度限位器
汽车吊三色指示灯
7 吊索具检查
1.钢丝绳吊索主要用于构件吊装及材料调运。
2.施工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选用相应规格的钢丝绳作吊索,其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要求。
3.吊索编插长度≥钢丝绳直径的20倍,且≥300mm,吊索与所吊构件的水平夹角≥45°。
4.吊运重物时应根据不同的吊运类型选取安全系数。
5.吊索根据起吊能力不同分类存放在干燥、通风的位置。
6.检查卸扣是否有明显变形、可见裂纹和弧焊痕迹。销轴螺纹是否有损伤现象。
8 吊带检查
1.两根以上吊带作业时,注意吊钩内吊带不能产生重叠和相互挤压,各吊带所受合力的中心位置应与吊钩的受力中心位置一致。
2.吊带使用时,不允许栓在吊钩上进行环绕
栓结;不能挂在吊钩钩尖部位。
3.在吊装作业中,吊带不允许交叉、扭转,不允许打结、打拧,应采用正确的吊带专用连接件来连接。
4.使用扁平吊带时,由于吊钩弯曲部分使扁平吊带在宽度方向不能均匀承载,受到吊钩内径的影响。吊钩直径太小时,与织带环眼结合地不充分,应采用正确的连接件连接。
9 钢丝绳检查
1.钢丝绳使用时,将钢丝绳直接挂入吊钩的受力中心位置,不能挂到钩尖部位,钢丝绳使用时,应避免吊装角度超过60°,且存在以情形时,应停止使用:
(1)断丝紧靠在一起形成局部集聚,则钢丝绳应报废;
(2)整只绳股发生断裂,钢丝绳应立即报废;
(3)由于绳芯损坏导致钢丝绳实测直径比公称直径减小9%,即使没有可见断丝,钢丝绳也应报废;
(4)由于外部磨损导致钢丝绳实测直径比公称直径减小6%或更多时,即使没有可见断丝,钢丝绳也应报废;
(5)虽未发现可见断丝,但钢丝绳手感会明显僵硬且直径减小,导致弹性降低则应立即报废;
(6)发生笼形畸变的钢丝绳需立即报废;
(7)有绳芯或绳股挤出(隆起)或扭曲的钢丝绳应立即报废;
(8)有钢丝挤出的钢丝绳应立即报废。
2.钢丝绳采用绳卡固接时,固接强度应达到钢丝绳破断拉力的75%;绳卡与钢丝绳的直径应匹配,规格、数量应符合规定。
3.最后一个绳卡距绳头的长度≥140mm,夹板应在钢丝绳承载力受力的一侧;U型栓应在钢丝绳的尾端,并不应正反交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