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工诉莱州辰宇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宇钖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任某等(统称“被告”)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2022年4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被告构成重复侵权,被告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20万元。
该案件被列入青岛知识产权法庭202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件之一,并被《国家知识产权报》在报纸和融媒体平台同步报道。
案件回顾
2016年,任某旗下一家公司涉嫌侵犯柳工注册商标专用权,后柳工提起诉讼双方达成和解,任某将该公司进行注销登记。2020年发现,被告在其企业官网、宣传手册展示的产品及厂房显著位置标注“柳装重特”“LZLG”等标识,以及使用“liugongjixie”域名的行为,侵犯了柳工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将“柳装”作为字号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且被告在其关联公司被柳工于2016年起诉商标侵权并进行登记注销后,相同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在另设公司继续实施侵害柳工商标的行为,构成重复侵权,遂提起诉讼,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并对被告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20万元。
本案是青岛中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件,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在实践中的适用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对类案裁判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被列入202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件之一。本案对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有效遏制了恶意侵权行为,保护了柳工商标权利,同时将促使更多权利人积极维权,进一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