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浙江省发改委发布了《关于促进浙江省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修改稿)》,加快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提高浙江省电力自给能力,推动以海上风电、光伏发电为主的新能源高质量发展。
大力推进“风光倍增工程”。稳步推动海上风电平价上网。规划2022-2025年通过竞争性配置确定需要扶持的项目,分年度装机总容量分别不超过 50万千瓦、100万千瓦、150万千瓦、100万千瓦。同时加快建设浙江海上风电基地,积极推进在建项目。
深挖分布式光伏潜力。开展整县(市、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试点,推广光伏建筑融合发展,支持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等新建公共建筑安装分布式光伏,鼓励现有公共建筑安装分布式光伏。深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开展建筑屋顶光伏行动。允许分布式光伏电站在原电站容量不增加的基础上,通过改造升级腾退屋顶资源新上项目。
鼓励集中式复合光伏。鼓励使用废弃矿山、低丘缓坡等非耕地和园地资源,结合现代农业、渔业养殖等功能建设集中式复合光伏项目。探索光伏风电用海立体分层设权,拓展海域立体利用空间,鼓励利用围海养殖区、近海滩涂区、围而未填海域等海域空间建设滩涂光伏项目。鼓励光伏与生态修复、污染治理相结合。
强化接入消纳保障,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在三年内不纳入各地能源消费总量;全面推行省级绿色电力积分;加快建立绿色能源消费认证、标识和公示制度;并加强电网配套设施建设。
强化财税政策支持。鼓励市县出台支持光伏、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和储能发展的财政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风电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