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宁夏自治区发改委下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新能源项目投资建设营商环境的通知》。
文件指出:
各地区要进一步优化新能源投资营商环境,规范开发建设秩序,不得将配套产业作为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
各地区不能以资源出让、企业援建和捐赠的名义变相向项目单位收费,不能要求项目单位直接出让股份或收益用于应有政府承担的各项事务,不能将采购本地设备作为捆绑条件。
各地区要积极主动作为,加大与自然资源、林业草原、生态环境和电网等部门单位的协调力度,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创造有利条件。
自治区相关部门积极协调,靠前服务,帮助企业完善用地、环评、水保、文物调查、安评、林评等项目手续,推进项目合法合规建设。
电网企业要高度重视新能源配套工程建设,对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允许发电企业投资建设,缓解新能源快速发展并网消纳压力。发电企业建设配套送出工程应充分进行论证,并完全自愿,可以多家企业联合建设,也可以一家企业建设,多家企业共享。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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