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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条煤矿安全红线不能越(带解释)
2021-05-10 来源:微信公众号-煤矿安全知识

一、采掘管理方面(18条)

(一)采煤工作面(10条)

1、悬移支架工作面托梁不连接(遇特殊情况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或移架、移整体托梁前未认真检查周边环境安全情况的。

  2、进入煤壁侧作业没有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或靠近采高超过1.6m的煤墙未采取防片帮措施、空顶空帮作业的。

  3、工作面初采期间支架超高、初撑力不够、迎山戗度不合格,或复合顶板条件下未采取加强支护和稳定性强的联锁支护措施的。

  4、工作面老塘悬顶面积超过规定不采取强制放顶措施,或强制放顶不彻底又没有采取稳定性强的联锁支护措施继续生产的。

  5、工作面单体柱超高使用,或支柱初撑力合格率低于90%、出现连续三根不合格的。

  6、工作面推槽期间,提前回撤控顶范围段支柱超过5m长度的。

  7、工作面基本支架出现“丁”字棚、“厂”字棚支护的。

  8、工作面支护使用焊制加工等质量不合格的金属铰接顶梁,或梁销未打满,或A、B型号铰接顶梁混用的。

  9、工作面内铺设两部刮板输送机时,刮板输送机头使用普通顶梁代替四对八根大梁进行特殊支护的。

  10、采用高落式(老采)采煤工艺生产的。

(二)掘进修理(8条)

  11、施工地点擅自更改巷道支护设计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

  12、巷道维修及托煤、构造带、破碎带、淋水段、老巷、老空、交岔点、巷道贯通等特殊地点,无专项措施就开始掘进施工的。

  13、巷道开口或修理作业,未按照措施规定提前加固地点周围支架的。

  14、巷道开口搁抬棚时,未串长梁架设暗抬棚支护,提前摘柱或搁明抬棚的

  15、巷道过断层、破碎带,永久支护不及时且距迎头超过0.3m的。

  16、煤巷施工未使用防倒装置且前探梁空顶距离超过0.3m、空顶作业,岩巷施工不使用前探梁或前探梁空顶距离超过0.3m、空顶作业的。

  17、棚式支架施工时未裱褙结实,出现2m以上空顶、空帮的。

  18、人员进入独头巷道修理地点以里的。

二、机电运输方面(28条)

(一)机电检修(15条)

  19、利用钻机倒转拆卸孔口钻杆的。

  典型案例:某矿使用钻机施工地质钻孔时,发生卡钻情况。为处理死钻,操作人员图省事用牙钳卡住钻杆,利用钻机倒转拆卸孔口钻杆,结果反转时忘记将牙钳加力杆取下,牙钳手柄随钻机旋转,打中施工人员头部,当场死亡。

  20、不停电或不打开离合器检修采煤机掘进机的。

  典型案例:某矿一名工人更换采煤机截齿时,未切断电源,未打开离合器;记录工以为机组附近无人,便擅自开动采煤机,随将更换截齿人员绞伤致死。

  21、煤仓,立、斜井巷,高压管路等出现堵塞时,冒险从下侧开口疏通的。

  解释:高压管路是指排水管、注浆管、喷浆管、膏体充填管、有压力的容器,从下方开口疏通流体会突然下泄给作业人员带来人身伤害的。

  22、井筒作业、离地超过2m的登高作业不系保险带的。

  解释:井筒作业、登高作业攀移过程中可不系保险带,但攀移过程手要抓牢、脚要蹬稳。条文的“地”为相对概念,有可靠遮拦且遮拦高度大于1.2米的平台均视为地面,离地高度以脚距地面高度为准。

  典型案例:某矿员工郭某在大礼堂调整舞台灯光设备时,站立在六米高的走廊上,走廊上只有很稀的几根钢筋,没有铺木板,郭某在抬头作业时不慎失脚掉下,摔伤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

  23、关闭漏电保护或漏电保护损坏后,所控制的供电回路继续运行的。

  典型案例:某矿将变电所馈电开关漏电保护关闭,采煤工作面槽电缆漏电,致使一人触电死亡。

  24、电气检修时不执行停送电制度的。包括没有停电、验电、放电、挂牌、加锁、打短路接地线,工作时未做到“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没有填写停送电操作票的。

  解释:停送电制度指对高压电气设备或线路进行检修时,必须填写检修工作票,并依据检修工作票内容进行检修,严禁超检修内容进行检修,变电站(含井上下变电所)值班人员根据检修工作票内容填写停送电操作票,再根据操作票内容进行操作,整个停送电过程实行专人持停送电牌联系停送电,并严禁约时停送电; 打短路接地线指对高压电气设备或线路进行检修时,工作时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先打好接地线再打短路线,以防误送电伤人;检修结束后,电气设备内部必须清洁卫生无遗留物,再拆除所有接地短路线,并告知施工人员准备送电后,方可联系停送电;高压指电压≥6KV。电压为3.3KV的单回路供电系统的设备或线路检修时,可不执行停电工作票、操作票制度,但必须严格按停电、验电、放电、挂牌、上闭锁的顺序进行作业,放专人看守,并执行专人持牌负责联系停送电;电压≤1140V的单回路供电系统的设备或线路检修时,可不执行停电工作票、操作票制度,但必须严格按停电、验电、放电、挂牌、上闭锁的顺序进行作业,并执行专人负责停送电。所有双回路、多回路、环形供配电系统一律按检修高压设备对待,而且每个供电端必须放专人看守。

  典型案例:某矿机电科工人王某在对配电房主三回路高压开关检修时,由于停电时隔离开关没有锁死,开关柜自身的五防功能不全,在检修过程中意外碰到操作机构手把而使隔离开关自动合上,触电死亡。

  25、副井绞车采用人员、物料混合提升的;或提升系统出现缺保护、制动系统不完好等重大隐患,带病运行的;或开车信号发出后进出罐笼的;或副井底小井过放距离内,积水深度超过1.5米的。

  解释:混合提升是指同一层罐笼内人员、物料混装的;当提升物料超重、超长、运送炸药等非正常提升时,严禁人员乘坐罐笼;任一层罐笼或任一个罐笼乘人的,必须发上下人信号;制动系统不完好是指闸间隙超标、松闸油压不正常或制动系统存在元件缺陷的;提升系统缺保护是指缺少《煤矿安全规程》所规定的九种保护、原设计的保护的任何一种保护的;积水深度的零起点是指罐笼有可能运行到小井内过放距离极限位置时罐笼底盘最下沿为基准零点,副井过放小井内积水深度的规定是防止罐笼过放后,将人员淹在水中。

  典型案例:某建井处施工,井底7人乘罐笼准备升井,这时井口罐笼装入5吨电机车,发信号开动提升绞车。当井口罐笼下行到15米处时,电机车从罐笼北端滑出、坠入井底,大约在距井口600米处撞断西南角稳绳后改变方向,在距井底21米处,砸在上行主罐上,致使主罐提升钢丝绳破断,主罐坠入井底水窝,造成罐内7人全部遇难。

  26、未按规定对主副井和斜巷绞车钢丝绳进行检测检验的。

  解释: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定期检测检验的或未按集团公司和煤矿公司钢丝绳管理检查制度进行日常检查的。

  27、可能造成井筒坠物的,如乘坐罐笼时未将小型工具、零部件装入工具袋,或随身携带杆型材料或工具;井架、摇台、井筒梁上及井口周围1m范围内有碎矸(煤)块等杂物的。

  解释:工具袋是指背包;小型工具必须装入工具袋,便携仪和小型工具装入衣服口袋必须将扣子系好,矿帽必须系好帽带,不允许随身携带锚杆、风镐尖、钻杆、尖枪、锚杆盘、链环等工器具;井架、罐笼内、罐顶、井口和井筒梁上及井口周围一米范围内有碎矸(煤)等杂物是指直径超过10mm的煤块、矸块、木块、水泥块、石块等有可能坠入井筒后对人员造成伤害的杂物或任何大小体积的金属块;井架确需放置东西时必须固定牢靠、散件必须装箱固定。井口两侧应有高于100mm的护脚板。

  28.使用刮板输送机、皮带输送机运送物料、或顺皮带滑行或拖运物料的,或在采煤工作面以外的刮板输送机运转时跨机搬运物料的。

  解释:是指采掘工作面使用刮板输送机、皮带输送机运送(含打倒转)长物料、设备、备件而未制定和不执行安全措施的;严禁刮板输送机运转时跨机搬运物料的。

  29.戴手套、衣袖散开情况下操作转动的机器设备的。

  解释:是指在操作转动设备时有可能将手套或衣服卷入转动的设备中,对人身造成伤害。衣袖散开情况下是工作衣袖口、下摆未系牢的,女同志长发未盘起且未戴帽子的。

  30、检修容易翻转、摆动的设备设施时,没有采取限制活动部位措施的。

  31、违反规定进行井下电气焊作业的;或井下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的;将氧气瓶与乙炔瓶同车存储、运输的。

  解释:没有措施、无效措施、措施不完善、《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不允许进行电气焊作业地点而进行电气焊作业的。

  32、大型设备检修后,不清点检修人员、未经安全确认就试运转的。

  解释:检修后清点人员都处于安全位置,并告知所有相关人员方可试运转,且要按规定进行相关事项的安全确认,以确保万无一失。

  33、井下用铁丝、尼龙绳、麻绳或腐朽钢丝绳吊挂主干管路的。

  解释:主干管路是指直径超过60mm(含60mm)的各种材质、各种用途的管路,且其敷设高度超过1m。

(二)运输安装

  34、有扒、蹬、跳违章行为的。如扒矿车、人车、箕斗、皮带,蹬老钩、溜槽,坐矿车、跳车等。

  典型案例:某矿二水平泵房水泵司机交班后沿轨道坡上行时,扒老钩被中间安装的保险杆撞死。

  35、斜巷运输违反行人不开车、开车不行人制度的。

  解释:斜巷运输专指缠绕式绞车斜巷运输;无极绳绞车运行在斜巷坡度大于8度的区段时,除跟钩工外,其他人员不得行走;无极绳绞车运行在斜巷8度以下的区段时,有专项措施且人行道宽度大于1.2米的可以行人。

  典型案例:某矿工人从轨道坡车场(中车场)进入轨道上山时,没有看见轨道偏口亮红灯,被正在运行的车辆撞死。

  36、处理矿车掉道出现下列危险行为的。如斜巷摘钩处理、处理时下方有人、不设置可靠的挡车装置、用绞车硬拉、用电机车顶车。

  典型案例:某矿在14轨道上山扩修时,轨道上山串车垫车掉道。处理掉道时,先用一根工钢将最下方的车挡住,然后将上侧的车一辆一辆的往上拉,当拉到只剩一辆车时,挡车的工钢失效,导致矿车跑车,将下侧修理人员撞死。

  37、在设置有人行道巷道的道心行走的;不经批准或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机电设备、材料等占用巷道人行道的。

  解释:除检查人员、维护人员在无行车时段可行走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行走;在巷道行人侧放置机电设备、材料必须有专项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典型案例:某矿掘一区0点班职工王某在下班往炸药库交炸药时,走到斜井底三叉口风机处,因局部通风机占用人行道,改走道心,没有发现前面开过来的电机车,被电机车撞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38、井下动力车辆警笛、照明灯损坏或无驾驶室强制运行的。

  典型案例:某矿井下采用无驾驶室的机动三轮车担负采掘工作面辅助运输任务,当车辆行驶到风门地点时,由于风门高度不够,司机没有及时察觉,结果头部撞在风门框上,经抢救无效死亡。

  39、在变坡点松绳推车、斜巷放飞车或有如下可能引起跑车的行为的:未挂钩就打开防跑车装置进行推车、无人监护的单人推车、司机离开岗位协助或监护推车、斜巷运输没有配够“三固定”人员、使用不合格链环或连接销的。

  解释:巷道坡度大于7‰视为斜坡道。变坡点松绳推车是指变坡点松绳超过0.5米,且钢丝绳出现打卷的,矿车进入变坡点突然加速冲击有可能造成断绳的;斜坡道上放飞车是指矿车在斜坡道上行走斜坡的坡度有可能造成矿车越走越快而不采取制动措施的;无人监护单人推车可能造成推车时顾此失彼会造成事故;三固定是指绞车司机、挂钩工、信号工固定;《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巷道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

  典型案例:某矿工人在轨道上山上车场负责挂钩,准备下放材料时,先将上车场变坡点前后的阻车器与保险杠打开,然后将要下放的车辆推到变坡点附近准备挂钩时,由于精力不集中,未将材料车挂钩而直接将车推下斜坡道,造成跑车,将在下车场鸡窝坑内施工的人撞死。

  40、井下开车或乘车时将身体伸出车外、或越过警冲标停放车辆的。

  41、在矿车上沿放置长料运输的。

  42、大倾角皮带整机、其它皮带机的机头机尾、旋转传动部件不安装护栏或护罩的;大倾角皮带运转期间在巷道内行走、或在机头机尾以及皮带下面作业的。

  解释:大倾角皮带机是指皮带倾角≥17o的皮带机。大倾角皮带整机无防护栏在运行时有可能造成物料冲击皮带,机头机尾卸载时造成物料滚跑伤及正在行走的人员或头尾作业的人员。大倾角皮带整机有防护的或不运行的可以行人。

  43、直接跨越运转的设备,或不执行防护措施、蹬跨运转的设备作业的。

  解释:跨越运转的设备必须加过桥,蹬越运转设备上作业必须有防护可靠的作业平台,防止人跌入运转的设备中。

  典型案例:

  1、某矿机电队皮带班班长从运转的皮带机头上跨越时,不慎将左脚踏在两驱动滚筒之间,被卷入皮带,挤压致死。

  2、某矿检修工从皮带机头上跨越时,被运转的皮带拉翻、倒在皮带上,掉入36米深的煤仓死亡。

  44、在双轨巷道用电机车跨轨顶车的。

  解释:跨轨顶车可以使受力发生突然变化,而伤及作业人员。电机车顶杠两端与矿车、机车有连接环(眼)和连接销可靠连接的除外。

  45、起吊重物,人体伸入到重物下侧、或采用不可靠工具设施的,如老钩位置不固定、滑轮或倒链损坏、绳头锈蚀、起吊钢丝绳断丝超限或有死弯、扒杆连接固定不牢。

  典型案例:某矿风机房更换电机,电机起吊后,工人王某伸手去拾掉在起吊电机下面的垫板,这时起吊电机的倒链突然打滑,将王某右肩及右胸部压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46、在井底车场阻车器前推车时,打开阻车器的。

  解释:阻车器前是指推车位置在阻车器的正常车辆行车方向时,阻车器必须关闭以防正在推车时后面溜车挤人,井底有复式阻车器除外。

  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小于7‰时,不得小于30m;前方有人推车或前方有人时,推车人员必须要有警号,以提醒人员注意。 

三、“一通三防”方面(21条)

(一)井下爆破(12条)

  47、电雷管未做全电阻检查合格、出库使用的。

  48、爆破前未使用专用导通表对爆破网络进行导通检查的;使用发爆器进行爆破网络导通试验的;采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方法检测放炮母线导通情况的。

  49、爆破工擅自将发爆器或钥匙交给他人、或非爆破工进行爆破作业的。

  50、爆破工未亲自装配起爆药卷,或采用一次装药分次拉炮、放明炮、放糊炮的。

  51、放炮母线不满足撤人距离规定要求、或人员未全部撤至安全距离就进行爆破作业的。

  52、不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

  53、爆破结束并清理煤矸后,爆破工、班组长未认真检查确认拒爆、残爆情况,继续进行作业的。

  54、岩巷掘进爆破未使用彩带标示法检查拒爆、残爆的。

  55、出现拒爆、残爆,未查明原因、撤离现场,违反放炮撤人距离规定就近检验雷管导通情况、或直接进行二次起爆的。

  56、出现拒爆、残爆,未及时向调度室和区队汇报,或拒爆、残爆当班未处理完毕,爆破工未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的。

  57、强令爆破工违规实施爆破作业的。

  58、高突矿井人员未经批准,擅自从专用回风巷道进入采掘区域的。

(二)通风与打钻防火(3条)

  59、未及时封闭(或进入)废弃老巷、无风盲巷的。

  60、巷道配风量不满足设计要求,进行打钻作业的。

  61、采用风力排粉施工钻孔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按规定使用打钻“三防装置”、“水、风三通”,或管路水量水压不足的。

  2)打钻时未按规定悬挂瓦斯、一氧化碳报警仪的。

  3)打钻期间出现钻进速度慢、研磨或一氧化碳超限等异常情况,未及时停钻、查明原因,继续盲目钻进的。

  4)钻孔施工后,钻杆未拔出,人员离开打钻现场未关闭供风截门的。

  5)风压不足,继续打钻施工的。

(三)防采空区着火(2条)

  62、工作面上隅角瓦斯超限,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63、工作面上隅角悬顶区域瓦斯聚积不及时查处,直接采用放炮措施强制放顶的。

(四)防煤与瓦斯突出(4条)

  64、顶层采掘工作面地质构造未探明,或地质构造附近未采取针对性防突措施,盲目组织生产的。

  65、采掘工作面不评价或评价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66、发现顶钻、喷钻、瓦斯异常等煤与瓦斯突出预兆,不及时汇报、继续生产作业的。

  67、采掘区域出现抽采空白带,继续进行采掘作业的。

(五)老空水防治方面(7条)

  68、未经集团公司批准,在煤层内实施探放老空积水作业的。

  69、不按规定进行探放水工程设计、措施编制及审批的。

  70、采掘工程开工前未对周边老空积水情况进行排查、未提交经矿总工程师审批的水害评价报告的。

  71、巷道施工进入探水警戒线,没有坚持“有掘必探”的

  72、探放老空积水,未按措施规定加固巷道及固管、试压、安装孔口装置的。

  73、探放老空水结束,未经效果评价并确认彻底消除水患威胁,直接进行采掘活动的。

  74、巷道密闭墙管理不善、造成泄水口堵塞的。

四、管理方面(6条)

  75、值班带班空岗、脱岗,值班饮酒或酒后入井的。

  76、重大隐患应查未查、应报未报、逾期未整改到位或整改假闭合的。

  77、故意隐瞒生产地区、违规组织生产的。

  78、生产现场存在重大隐患、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79、无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及安全措施违规施工的。

  80、违反规定安排不具备特种作业资质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未签订安全责任协议、或将工程项目承包给无相应资质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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