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种叉车的额定起重质量是指货物重心在叉车标准载荷中心距以内,叉车门架垂直,起升到叉车标准起升高度(我国标准起升高度规定为3000mm)时所能起升的货物质量。因此,用户在选择叉车吨位时,应根据装卸货物的重心与叉车标准载荷中心的大小进行比较,如货物重心等于或小于叉车标准载荷中心距,则所选叉车额定起重质量等于或约大于货物质量即可。如果货物重心大于叉车标;隹载荷中心距,则应根据叉车样本提供的叉车载荷曲线图来确定选购叉车的吨位。
叉车标准起升高度是3m,为了满足用户不同起升高度的需要,叉车均为用户设计起升3—6m高度系列门架。为了保证叉车的稳定性,在起升高度超过3m时,起升质量相应降低,用户可根据叉车起升高度载荷曲线或叉车样本上对应不同起升高度所标明的起升质量进行选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