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上述调整外,其余规划方案仍按《规划》原批复要求执行。
批复称,项目资本金比例不得低于40%,由厦门市及相关区财政资金解决,资本金以外资金采用银行贷款等融资方式解决。
批复要求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在规划实施过程中,按照现代、安全、高效、绿色、经济的原则,统筹城市开发进程、建设条件及财力情况,科学论证项目建设方案,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统筹做好综合交通衔接,加强综合立体开发,有序推进项目建设;
要求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划和权限审批(核准)项目,不得随意变更基本建设方案。审批(核准)前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评估,建立公示和信息公开制度;
批复要求切实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严格按照规划批复要求落实地方财政出资,并分年度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支出计划,具备条件后方可启动建设。建立持续稳定的资金保障机制,不得随意调整项目筹资模式、资金来源,严禁以债务性资金代替财政资金,严格落实偿债资金来源,严禁通过融资平台公司或以PPP等名义违规变相举债。我委将适时对资金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