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规程规定了建筑用塔式起重机报废的定义,塔式起重机整机报废的条件,塔式起重机主要构件报废与修复和更换的条件,塔式起重机延长使用年限和报废塔式起重机及主要部(构)件的处置。
2.本规程适用于在重庆市范围内建筑用(起重力矩小于等于1600KN.M)固定式塔式起重机、内爬式塔式起重机和轨行式塔式起重机,其它类型的起重机(不包括汽车式、轮胎式及履带式起重机)可参照执行。
3.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年限——自出厂日起到报废停止使用的时间。
4.塔式起重机的整机报废——塔式起重机到达使用年限(含安监部门批准的延长使用年限)或在使用年限内主要钢结构件发生强度破坏不能修复或丧失整体稳定性而失去整机使用价值。
5.塔式起重机主要构件——塔式起重机钢结构中承受载荷的主要构件指:塔身标准节、起重臂拉杆组、平衡臂、平衡臂拉杆、塔帽、回转塔身、上支座、下支座、顶升套架等。
6.塔式起重机主要构件失稳——塔式起重机主要构件在载荷引起的轴心压力和弯矩作用下失去稳定平衡状态,发生弯矩作用平面内弯曲屈曲,弯矩作用平面外弯曲屈曲及弯扭屈面而导致该结构件丧失承载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