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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专利维权为研发创新保驾护航
发布时间:2008-09-06      来源:三一
  维权 产业报国的另一种解读
  ——三一重工诉三汇利公司专利侵权案随感
  2008年8月8日清晨,一份盖有鲜红的山东省高院大印的民事终审判决书展现在我眼前:法院驳回了三汇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决,要求三汇利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三一重工损失2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快速浏览之后,我难抑心中的喜悦,并在第一时间与同事分享。然而,作为本案的亲历者,我的欣喜之情很快被一种莫名的情绪所淹没。调查、取证、立案、技术分析、证据交换、开庭、一审判决、对方上诉、补充证据、再开庭、再判决……在历时一年多纷繁复杂的办案工作中,我深深感受到了维权的艰难和作为行业领跑者的三一,在应对同行业专利侵权时的那种特有的取向与担当。
  当我们赶赴现场、查找侵权设备的时候,发现取证工作出乎意料的艰难。曾经,我们顶着高达38摄氏度的酷暑,追踪到西南某地一处铁路隧道工程施工现场有一台涉嫌侵权的拖泵,却遭到拖泵主人的阻拦,坚决不许拍照,连续2日行程六百余公里的取证工作不得不再次搁浅,等我们走出隧洞,天已漆黑。
  其实,维权过程中,类似的经历还很多。知情者的顾虑和躲避、证人的阻拦、侵权者的狡诈,加之有时相关机关的推诿,无疑使得办案工作异常艰辛。艰辛的背后,还有公司付出的高昂的维权成本。
  专利技术一旦被他人无偿使用,由此而来的是:权利人的销售额骤降,市场份额下滑,巨额的研发投入无法收回,品牌形象受损,最终使专利权人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依常理,一经法院判定侵权,这些损失以及维权费用是可以从侵权者那里获得赔偿的。然而,因各种原因,我国专利侵权案的赔偿数额普遍较低。本案判决的赔偿额仅有25万元,与公司的损失明显不对称。
  面对维权的艰难和得不偿失的经济衡量,一般企业都会望而却步,不做深究。然而,不维权,专利侵权活动将会极度泛滥,由此带来的后果则不只是专利权人的巨额投入无法收回,更为重要的是:低价产品充斥市场,行业创新的积极性严重受挫,市场主体囿于互相抄袭、重复仿制的怪圈,民族产业将永远在低端制造中徘徊。
  作为行业领跑者的三一,在其专利维权活动中却秉承了特有的取向和担当:维护行业正当的竞争秩序,避免专利侵权活动过度泛滥,引领行业技术革新的浪潮,追求行业的整体升级,最终实现品质改变世界的梦想;另一方面,通过一列维权案件的历练,提升应对来自国际巨头的更为凶险的专利攻防战的能力,积累经验,最终剑指全球知识产权规则的话语权。这也许就是三一产业报国的另一种解读。
  李逵追讨李鬼  三一棒喝侵权者
  2007年年初,三一重工的销售人员、售后服务人员及客户都集中反映在江西有和三一重工一样的混凝土输送泵,其价格只相当于三一重工的一半左右。
  收到这样的信息,三一维权部门立即派人前往江西进行调查核实。通过多方收集信息和证据,消息被证实:江西地区确实存在生产外形类似于三一重工混凝土输送泵的企业,该企业叫南昌兴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该公司的负责人曾经是三一重工的售后服务工程师,后来从三一出来创建了南昌兴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实际上该公司的混凝土输送泵除了外形酷似三一重工的设备,尤其是料斗外形和三一重工的专利一模一样外,其余部分采用的都是成本非常低的机械部件,但却利用外形和三一重工的设备相似的特点,宣称自己的设备和三一重工的一样,从而达到迷惑客户的目的。因为其低价优势,该公司的产品对三一重工的同类产品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通过周密的取证和准备,2007年11月30日,三一重工在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了南昌兴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达公司),要求对方停止销售侵权的混凝土输送泵并赔偿损失,“李逵”追讨“李鬼”就此拉开序幕。
  经过两次开庭和庭审激烈的辩论,2008年4月,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正式生效,判决结果要求:被告兴达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三一料的专利权(包括停止生产、销售、租赁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侵权产品使用者立即停止使用。
  至此,三一重工诉兴达公司的料斗专利权侵权纠纷终于落下帷幕,但对于专利侵权产品的制造者和专利侵权产品的使用者来说,判决书不只是纠纷处理完成的文件,更是对专利侵权者的当头棒喝。
  判决结果告诉我们:专利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不能再生产、销售或出租侵权产品了,而使用者也不能再购买、承租侵权产品了。如果生产者或销售者继续生产、销售、出租,使用者继续使用,不但要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客户一般认为自己就算使用专利侵权产品也不会承担法律责任,殊不知,对于专利侵权产品来说,使用者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根据法律规定,使用者如果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专利侵权产品而购买使用,则不仅要停止使用,还要承担赔偿责任;使用者如果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专利侵权产品而购买使用,则至少要停止使用。
  专利侵权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除了应该履行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停止销售、生产、租赁侵权产品)和赔偿损失的法律义务,还将受到侵权产品使用者的追究。
  判决结果对于专利侵权产品的使用者来说很可能是无辜的,花钱买来的东西却因为侵权要停止使用,虽然停止使用后可以追究生产者或销售者的法律责任,可是侵权产品停止使用期间,用什么来及时履行未完成的合同义务?追究生产者或销售者的法律责任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用什么来弥补?任何一种答案对侵权产品的使用者来说都不可能避免必将造成的损失,甚至这种损失在中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是无法弥补的。
  因此,对于客户来说,购买专利侵权产品风险是很大的。就算自己购买的专利侵权产品只是因侵权被停止使用,自己可以追究产品销售者的法律责任,但是,停止使用期间失去的是市场,是信誉,浪费的是精力,甚至从销售者那里获得的赔偿还不足以弥补自己的损失。
  随着中国国际化步伐的不断深化,随着法制环境的完善,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必将加大。对于市场上那些冒充“李逵”的“李鬼”们,对于那些不具有研发能力的侵权者,作为客户一定要擦亮眼睛,不要被眼前一时的廉价所迷惑,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关键词:三一 专利 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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