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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解读
发布时间:2008-07-09      来源:建筑时报

  《规定》之所以强调专业,是因为建筑起重机械是“特种设备”,管理和操作者是“特种作业人员”,有其行业特殊性。在建筑业内,涉及到建筑起重机械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是非常多的,包括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保养、质量安全、检验试验等上百个,《规定》的实施是强化标准和法律法规的实施。
  《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描述为: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里说的“监督检验”不是所谓“委托检验”,“监督检验”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实际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是建筑起重机械很重要的一道安全屏障,检验检测机构也是《规定》中很重要的安全责任主体。建筑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必须通过检验检测这个环节,如果说按《规定》第十四条,安装单位的“自检”侧重于对“安装质量”的检验,那么专业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验”则是对安装在特定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性的“总体评价”,包括其与环境的关系、结构的可靠性、安装质量等。换言之,一旦“总体评价”有误,让《规定》第七条所明确的“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建筑起重机械混进施工现场,后果不堪设想。
  《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这如何理解与执行?
  标准节是塔机、施工升降机等建筑起重机械的主要结构。一般来说,不同制造厂、不同型号的设备其标准节载荷、结构和联结一般不同,不能互换;如果制造厂塔身采用“等强度设计”,塔身不同位置“标准节”强度不同。此类“标准节”结构和联结不同,不能互换。但现在不少制造厂塔机塔身采用“组合模块设计”,即同一型号的标准节满足同一类构造,起重能力介于一定范围各个型号的塔机使用。比如川建生产的L68B1标准节可安装在该厂H3/36B、C7022、C7030、C6024型号塔机使用,这有利于提高标准节使用效率。还有一种情况,不同制造厂的相同型号标准节是否能够互换?只要采用相同的设计原则、使用相同的制造图纸、相同的使用条件,可以互换。比如在国内使用量很大的F0/23B标准节,引进一套技术,在几个工厂批量生产,互换也有利于提高标准节使用效率。非原制造厂是指“无此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单位,这类标准节不能保证制造质量,当然不能安装使用。
  就塔机而言,附着装置的含义为:将附着式塔式起重机的塔身按一定间隔距离的要求,锚固于建筑物或基础上的支承件系统。附着装置由附着框、附着杆、预埋件和连接件组成。附着框是由制造厂配套生产,其设计制造依据是附着框的载荷,不同载荷附着框的结构不同,当然不能随意互换、不能擅自加工。附着杆和预埋件一般情况下制造厂不配套,如果附着杆的平面和立面布置符合制造厂要求、载荷明确,产权单位可以根据制造厂技术要求加工。
  《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并发证上岗。在施工现场,不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是重大危险源。目前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证出多门,假证泛滥,给施工现场带来很大危害。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应统一标准、统一培训机构、统一考核发证。除按培训大纲要求理论基础学习,理论联系实际很重要,必须要提供固定时间、固定地点的实际操作培训和实际操作实习,严把实际操作考核关。此外,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建筑起重机械专业培训不能忽视。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已提出《建筑施工(租赁)企业机械专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草案),并邀请有关专家编制了《建筑起重机械技术与安全》培训大纲。相信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能够取得实效,并通过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自身的职业素质预防事故。
  由以前的多为指导性文件,《规定》的出台转变成了强制性文件,愿我国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能进一步步入正轨。
关键词:建筑 起重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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