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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臂博客:工程机械行业的“行秀”家园,行业人士张扬个性的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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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机械进出口政策与开展国际化经营
发布时间:2008-05-04      来源:工程机械
  2 政策调整将对工程机械进出口产生影响
  近年来,我国政府对进出口发布了一系列政策,目的是改善和优化进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出口产品质量,增加出口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整顿出口秩序,实现出口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以提高国际竞争能力。同时为减少国际贸易顺差,促进产业升级,发布了鼓励先进技术和设备进口政策。其中有关工程机械进出口现行政策主要有以下几项。
  2.1 出口退税政策
  出口产品退税,是指退还在国内已征收的间接税(主要是增值税),目的是使出口的货物以不含国内间接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避免对跨国流动货物重复征收国内税,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这种做法符合世贸组织规则,体现了世贸组织关于非歧视原则和公平贸易原则,并已形成国际通行惯例。因此,它不是个别国家采取的优惠政策,更不是补贴。
  经国务院批准,2007年6月19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商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后,以财税〔2007〕90号文,发布了《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实行。
  这次调整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控制外贸出口的过快增长,缓解我国外贸顺差过大带来的突出矛盾,改善出口商品结构,抑制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的出口。工程机械降税产品有3种,即:
  84671100, 旋转式手提风动工具(包括旋转冲击式的),由17%降到9%;
  84671900, 其他手提式风动工具, 由17%降到9%;
  84679200, 风动的工具零件, 由13%降到9%。
  目前工程机械出口退税率除上述3种产品外,整机为17%,零件和混凝土泵都为13%。
  今后我国政府将根据我国产业政策、进出口贸易政策和顺差情况,适时调整出口退税率。
  出口退税率下调将增加出口产品成本,减少收益,有关企业要改善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出口产品附加值。
  2.2 进口不予免税政策
  2007年1月22日,财政部发布公告,公布《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自2007年3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一律按照《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执行。
  《新的不免税目录》中新增加的设备和提高技术规格的设备,包括一部分工程机械。这些设备国内已具备制造能力,技术水平已能满足要求,或市场容量较大,国内有可能在短期内形成制造能力。因此,不能再享受免予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
  《新的不免税目录》与《原不免税目录》相比,工程机械主要有以下调整:
  2.2.1 新增加的有15种
  1) 挖掘装载机,额定功率≤75 kW(100马力); 2) 盾构机,所有规格; 3) 全断面掘进机,刀盘直径≤13 m; 4) 水平定向钻, 所有规格; 5) 旋挖钻机,钻孔直径≤3 m,动力头标准转矩≤350 kN•m; 6) 高等级公路稀浆封层机,料仓≤10 m3,制浆≤3 t; 7)沥 青路面铣刨机,铣刨宽度≤2.5 m; 8) 其它装有升降或搬运装置的工作车,所有规格; 9) 稳定土路面摊铺机,宽≤7.5 m,厚≤350 mm; 10) 全路面起重机3种产品,最大起重量≤300 t; 11) 其它汽车起重机3种产品,最大起重量≤200 t。
关键词:工程机械 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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