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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挖掘装载机的“领域”
发布时间:2008-04-15     

  3、国内外差距与开发要求
  由于我国的挖掘装载机起步晚,不论在产品品种、性能参数以及使用可靠性、售后服务等方面,与国外相比均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表现在:
  国产的挖掘装载机的主要是配套件可靠性不如国外。存在可靠性问题的有:柴油机、液压元件、液压系统清洁度、传动元件、电气系统及电器元件、紧固技术与密封技术、轮胎及作业装置等。挖掘装载机产品性能差、可靠性低。除了近年从国外引进的一些产品,国内的部分挖掘装载机产品的性能还处在国际20世纪90年代水平,早期故障率较高,还不能完全满足修筑公路的要求。挖掘装载机基础部件质量较差、配套件质量不过硬。目前,国产发动机及液压系统的缸、泵、阀等质量已成为制约挖掘装载机产品质量的“瓶颈”。
  挖掘装载机的品种少、成套性差、型号不全,部分产品没有形成系列。我国的挖掘装载机不论在品种上和机型方面都还存在着相当多的空白。
  现有的挖掘装载机产品缺少创新性和独有技术。我国挖掘装载机的研制开发工作缺乏创新性,没有自己独特的技术。在重视技术引进的时候,不太重视消化、吸收和关键技术的掌握与研究。因此,国内的挖掘装载机的开发应开发高质量、多功能、多品种、多规格的系列产品,并加强基础元件、部件的生产,尤其是提高液压元件的质量,以达到在满足产品可靠性的前提下,降低产品成本,并提高产品的售后服务水平。

  三、开发与发展挖掘装载机的几个问题 
  1、挖掘装载机属特种设备的管理
  国家为加强和规范对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特种设备的管理,以适应我国加入WTO后市场国际化的要求,合理、合法的利用贸易规则,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于2003年颁布实施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国质检锅〖2003〗172号)等系列法规。同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制订了《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用以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制造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根据文件实施要求,被纳入特种设备许可目录的产品如装载机、挖掘装载机、挖掘机、起重机械等一些产品列入特种设备管理2004年6月1日前必须取得相应的制造许可证,否则企业将不得进行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目前,对厂内机动车辆所含设备类型、产品种类规定最为明确的是《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其规定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目录,将目前属于厂内机动车辆的设备类型及对应的设备型式进行了明确界定,这应该是今后对厂内机动车辆管理的依据。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的的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其产品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同时接受安全监督和型式试验。由于挖掘装载机以前没有真正的纳入特种设备管理,因此国外挖掘装载机产品可以自由出入,在技术和管理上没有受到任何限制和监管,但国内挖掘装载机产品却要进行型式试验和接受一些地方质监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样的产品得到不同的待遇。作为挖掘装载机等特种设备的生产开发制造企业,当务之急,应按照有关要求做好技术、产品以及生产和管理上的准备工作,积极申请,取得国内的生产制造资格。并以此为锲机,加大对产品的改进,积极贯彻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以适应市场国际化的需求。


关键词:挖掘装载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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