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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重点监管建筑起重机械
发布时间:2004-04-09     

  针对近期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事故频发的情况,黑龙江省建设厅日前出台了《机械设备安全使用监督管理规定》,明确要求无生产(制造)许可证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品,必须通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技术鉴定后,方可购买。起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必须经过考核,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按照规定,各单位自行购置的起重设备必须是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单位生产的合格产品;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起重设备事故应急方案和救援预案。

  规定还要求,固定使用的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每两年检测一次,物料提升机、载人施工升降机每一年检测一次。检验检测机构应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检验人员应具有检验员、检验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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