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出台11项公路建设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01-04-30
为贯彻落实中央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青海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最近,青海省人民政府第52次省长办公会议研究出台了11项优惠政策。
这11项优惠政策是:
1.加大对省内5条国道、23条省道新建和改建的资本金和配套资金投入。从今年起,5年内省财政把上缴的施工营业税的增量部分,作为资本金或配套资金投入到当年国、省道干线公路建设中。
2.鼓励和支持国内外投资商以合资、合作、合股、独资和BO T等方式,开发建设经营性公路。在建设期内免征施工营业税,公路建成营运后免征地方所得税11年,并享受省政府鼓励外商投资的有关优惠政策;同时,支持经营性公路上市。
3.公路建设用地以征用土地方式取得。根据项目总体设计,可一次性申请批准;分段分期施工的项目也根据总体设计一次性报批,按建设进度分期征用。对全省公路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任务、期限、费用,实行公路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统征包干和总负责制。
4.公路建设征用土地,除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重点水利建设专项基金外,不计其他费用。
5.国有林地占用,按省有关规定的最低限补偿;集体林地和农民承包的林地占用,其补偿一般不超过同等条件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两倍。
6.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青海省实施国家《草原法》细则中最低限计算。
7.公路建设需征迁全民所有制、集体单位及个人所有的地上、地下附着物时,由产权单位或个人予以拆除或搬迁,其拆迁补偿费经协商按迁移工程直接费补偿。
8.凡在新建设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的房屋等建筑物以及栽植的树木,公路改扩建时一律不予补偿,由当事人无条件拆除或迁移;土地规划部门不再批建建筑控制区内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9.修建公路在荒山、荒坡、河滩等无收益的非耕地采料时,经当地政府同意,不收取补偿费用;在耕地取土时,支付青苗补偿费;养护公路挖砂取料,由当地政府指定料场,不收取费用。
10.公路建设经过城镇时,建设标准由交通部门和地方政府按需要和可能确定。公路主车道或道路沿石以内的建设费用由公路建设方出资,公路主车道或道路沿石以外的城镇道路设施及征地拆迁费用由当地政府承担。
11.计划、土地、林业、环保、文物等部门要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审批程序,规定上报的公路建设文件和手续齐备的项目,要在10个工作日内办完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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